建筑用沙國家標準
本標準的第5.1條、5.2.1條、5.2.2條表3中的第2-4項、5.3條與5.4條為強制性的,其余為推薦性的。
根據砂資源的變化及建筑用砂技術發展,本標準是在總結GB/T14684-93《建筑用砂》基礎上修訂的。修訂時,參考了ISO、歐洲及美、英、日等國的有關標準,使標準技術指標、試驗方法既符合國情又便于國際交流。
本標準與GB/T14684-93相比主要修改點有:
1.增加了洗沙機人工沙,天然砂去除了特細砂品種與產品等級的劃分;
2.砂篩的篩孔采用了國際標準ISO 6274-82《混凝土集料的篩分》的相關規定;
3.增加了洗沙機人工沙與修改了天然砂含泥量、泥塊含量、輕物質、氯化物、松散堆積密度等部分技術要求;
4.增設了洗沙機人工沙、輕物質與堿集料快速反應的試驗方法,完善了試驗方法中的一些要求。
本標準自2001年00月00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代替GB/T14684-93。
根據工程需要,如測定砂的吸水率與飽和面干的表面含水率可按附錄B、C進行。
本標準的附錄A是標準的附錄。
附錄B和附錄C是提示的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建筑材料工業局提出。
本標準負責起草單位:中國砂石協會。
本標準參加起草單位:北京市建材行業管理辦公室、北京建筑工程學院、北京市建筑材料質量監督檢驗站、諾德伯格北京辦事處、北京三聯混凝土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及構件質量監督檢驗站、上海建設路橋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天津西斯爾混凝土公司薊縣石礦、浙江寧波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處、浙江湖洲市新開元碎石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工程材料公司)、浙江杭州市獐山石礦、廣東廣州嘉華(黃陂)石礦、惠記集團鴻利石場、福建中國標準砂廠、河南商丘市洗沙機人工沙研究會。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陳家瓏、楊永起、喬繼科、張國民、姚利君、丘勤、母樹春、劉偉超。
本標準1993年首次發布,1999年第一次修訂。
本標準委托中國砂石協會負責解釋。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建筑用砂的定義、分類與規格、技術要求、試驗方法、檢驗規則、標志、儲存和運輸等。
本標準適用于建設工程中混凝土及其制品和建筑砂漿用砂。
2 引用標準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75-1999 硅酸鹽水泥、普通硅酸鹽水泥
GB/T 177 -1985 水泥膠砂強度試驗方法
GB/T 601 -1988 化學試劑 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標準溶液的配制
GB/T 602 -1988 化學試劑 雜質測定用標準溶液的制備
GB/T 2419-1994 水泥膠砂流動度測定方法
GB/T 6003.1-1997 金屬絲編織網試驗篩(eqv ISO3310-1:1990)
GB/T 6003.2-1997 金屬穿孔板試驗篩(eqv ISO3310-2:1990)
GB/T 17671-1999 水泥膠砂強度檢驗方法(ISO法)(idt ISO679:1989)
3 定義
本標準采用下列定義
3. 1 天然砂(natural sand)
由自然風化、水流搬運和分選、堆積形成的、粒徑小于4.75mm的巖石顆粒,但不包括軟質巖、風化巖石的顆粒。
3. 2 洗沙機人工沙(manufactured sand)
經除土處理的機制砂、混合砂的統稱。
機制砂:由機械破碎、篩分制成的,粒徑小于4.75 mm的巖石顆粒,但不包括軟質巖、風化巖石的顆粒。
混合砂:由機制砂和天然砂混合制成的砂。
3. 3 含泥量(material finer than 75μm in natural sand)
天然砂中粒徑小于75μm的顆粒含量。
3. 4 石粉含量(material finer than 75μm in manufactured sand)
洗沙機人工沙中粒徑小于75μm的顆粒含量。
3. 5泥塊含量(clay lump)
砂中原粒徑大于1. 18 mm,經水浸洗、手捏后小于 600μm的顆粒含量。
3. 6細度模數(fineness module)
衡量砂粗細度的指標。
3. 7堅固性(soundness)
砂在自然風化和其它外界物理化學因素作用下抵抗破裂的能力。
3. 8輕物質(material lighter than 2000kg/m3)
表觀密度小于2000kg/m3的物質。
3. 9 堿集料反應(alkali-aggregate reaction)
指水泥、外加劑等混凝土組成物及環境中的堿與集料中堿活性礦物在潮濕環境下緩慢發生并
國家技術監督局2001-00-00批準 2001-00-00實施
GB14684-2001
導致混凝土開裂破壞的膨脹反應。
3.10 亞甲藍MB值(methylene blue value)
用于判定洗沙機人工沙中粒徑小于75μm顆粒含量主要是泥土還是與被加工母巖化學成分相同的石粉的指標。
4 分類與規格
4. 1 分類
砂按產源分為天然砂、洗沙機人工沙兩類:
天然砂:包括河砂、湖砂、山砂、淡化海砂;
洗沙機人工沙:包括機制砂、混合砂。
4. 2 規格
砂按細度模數分為粗、中、細三種規格,其細度模數分別為:
粗:3.7-3.1
中:3.0-2.3
細:2.2-1.6
4. 3 類別
砂按技術要求分為I類、Ⅱ類、Ⅲ類。
4.4 用途
I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大于C60的混凝土;Ⅱ類宜用于強度等級C30-C60及抗凍、抗滲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Ⅲ類宜用于強度等級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漿。
5 技術要求
5.1 洗沙機顆粒級配
洗沙機砂的顆粒級配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 顆粒級配
級配區累計篩余(%) |
方篩孔 |
||
1 |
2 |
3 |
|
9.50 (mm) |
0 |
0 |
0 |
4.75 (mm)① |
10-0 |
10-0 |
10-0 |
2.36 (mm) |
35-5 |
25-0 |
15-0 |
1.18 (mm) |
65-35 |
50-10 |
25-0 |
600 (um) |
85-71 |
70-41 |
40-16 |
300 (um) |
95-80 |
92-70 |
85-55 |
150 (um)② |
100-90 |
100-90 |
100-90 |
注①:砂的實際顆粒級配與表中所列數字相比,除4.75mm和600μm篩檔外,可以略有超出,但超出總量應小于5%。 ②:1區洗沙機人工沙中150μm篩孔的累計篩余可以放寬到100-85,2區洗沙機人工沙中150μm篩孔的累計篩余可以放寬到100-80,3區洗沙機人工沙中150μm篩孔的累計篩余可以放寬到100-75。
5. 2 含泥量、石粉含量和泥塊含量
5.2.1 天然砂的含泥量和泥塊含量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含泥量和泥塊含量
類別項目 |
I類 |
II類 |
III類 |
含泥量(按質量計%) |
<1.0 |
<3.0 |
<5.0 |
泥塊含量(按質量計%) |
0 |
<1.0 |
<2.0 |
5.2.2洗沙機人工沙的石粉含量和泥塊含量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石粉含量
類別 |
項目 |
I類 |
II類 |
III類 |
1.亞甲藍試驗MB值<1. 40或合格 |
石粉含量(按質量計%) |
<3.0 |
<5.0 |
<7.0① |
泥塊含量 (按質量計%) |
0 |
<1.0 |
<2.0 |
|
2.MB值 ≥1.40或不合格 |
石粉含量(按質量計%) |
<1.0 |
<3.0 |
<5.0 |
泥塊含量 (按質量計%) |
0 |
<1.0 |
<2.0 |
注①:根據使用地區和用途,在試驗驗證的基礎上,可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5. 3 有害物質
砂不應混有草根、樹葉、樹枝、塑料品、煤塊、爐渣等雜物。砂中如含有云母、輕物質、有機物、硫化物及硫酸鹽、氯鹽等,其含量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有害物質含量
類別項目 |
I類 |
Ⅱ類 |
Ⅲ類 |
云母(按質量計%) |
< 1.0 |
<2.0 |
<2.0 |
輕物質(按質量計%) |
< 1.0 |
<1.0 |
<1.0 |
有機物(比色法) |
合格 |
合格 |
合格 |
硫化物及硫酸鹽(按SO3質量計%) |
< 0.5 |
<0.5 |
<0.5 |
氯化物(以氯離子質量計%) |
< 0.01 |
<0.02 |
<0.06 |
5. 4 堅固性
5.4.1天然砂采用硫酸鈉溶液法進行試驗,砂樣經5次循環后其質量損失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堅固性指標
類別項目 |
I類 |
Ⅱ類 |
Ⅲ類 |
質量損失(%) |
< 8 |
<8 |
<10 |
5.4.2 洗沙機人工沙采用壓碎指標法進行試驗,壓碎指標值應小于表6的規定。
表6 壓碎指標
類別項目 |
I類 |
Ⅱ類 |
Ⅲ類 |
單級最大壓碎指標(%) |
< 20 |
<25 |
<30 |
5. 5表觀密度、堆積密度、空隙率
砂表觀密度、堆積密度、空隙率應符合如下規定:
表觀密度大于2500kg/m3;
松散堆積密度大于1350 kg/m3;
空隙率小于47%。
5.6 堿集料反應
經堿集料反應試驗后,由砂制備的試件無裂縫、酥裂、膠體外溢等現象,在規定的試驗齡期膨脹率應小于0.10% 。
GB14684-2001
6 試驗方法
6.1 試樣
6.1.1取樣方法
6.1.1.1 在料堆上取樣時,取樣部位應均勻分布。取樣前先將取樣部位表層鏟除,然后從不同部位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組成一組樣品。
6.1.1.2 從皮帶運輸機上取樣時,應用接料器在皮帶運輸機機尾的出料處定時抽取大致等量的砂4份,組成一組樣品。
6.1.1.3 從火車、汽車、貨船上取樣時,從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等量的砂8份,組成一組樣品。
6.1.2 試樣數量
單項試驗的最少取樣數量應符合表7的規定。做幾項試驗時,如確能保證試樣經一項試驗后不致影響另一項試驗的結果,可用同一試樣進行幾項不同的試驗。
表7 單項試驗取樣數量 kg
序 號 |
試 驗 項 目 |
最少取樣數量 |
序號 |
試 驗 項 目 |
最少取樣數量 |
1 |
顆粒級配 |
4.4 |
8 |
輕物質含量 |
3.2 |
2 |
含泥量 |
4.4 |
9 |
有機物含量 |
2.0 |
3 |
石粉含量 |
6.0 |
10 |
硫化物與硫酸鹽含量 |
0.6 |
4 |
泥塊含量 |
20.0 |
11 |
氯化物含量 |
4.4 |
5 |
云母含量 |
0.6 |
12 |
堅固性 天然砂 |
8.0 |
6 |
洗沙機人工沙 |
20.0 |
13 |
表觀密度 |
2.6 |
7 |
堆積密度與空隙率 |
5.0 |
14 |
堿集料反應 |
20.0 |